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审、认定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分立、合并、转业、迁移等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报园区管委会审批,并到原登记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园区内的企业终止,应当依法到原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进行清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