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华苑产业区、政策区和辐射区分别实行以下管理体制:

(一)在华苑产业区内,由园区管委会实行全面行政管理。

(二)在政策区内,园区管委会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职责,并负责科研基地、服务基地内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和限额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核、批准及管理事务;其他行政管理事务由政策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在辐射区内,园区管委会履行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职责;其他行政管理事务由辐射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