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当事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税收优惠。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