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专利运用第二十条已废止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依法登记或者备案的,当事人可以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税收优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