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由县(市)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违法当事人所在县(市)上一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按照不足间隔期的月份给予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