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