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后,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二十天。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