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八条已修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再婚夫妻(复婚者除外),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城镇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两个子女,或者再婚夫妻中一方生育的子女数已达到三个,另一方未育的;(二)农村夫妻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三个子女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