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