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