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才流动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工商、财政、价格、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人才流动相关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