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人才流动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在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财政、价格、公安、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人才流动相关的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