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三章 招聘人才第二十条已废止下列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他单位不得擅自聘用:(一)承担国家或者本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和管理工作,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人员;(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尚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