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人才流动及其相关的行为和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才流动,是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的相互选择实现就业或者实现工作单位的变动。本条第一款所称相关的行为和活动是指人才招聘、应聘、人才流动争议处理以及为人才流动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和活动。属于劳动合同管理、职业介绍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的事项,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