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人才流动中介服务机构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公共场所举办面向全市的大型人才交流洽谈会,应当事先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