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与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及产品标准号等复印资料不相符农药的,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销售的农药先行登记保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