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编制本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工程项目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