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