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公司制科技开发型企业入股,其高新技术成果必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