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合作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