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开发区对在开发区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高级人才,给予包括住房、科研经费、子女入学补助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并在户口迁移、职称评定等方面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