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对开发区内企业实施的,应当由开发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