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检查,对开发区内企业实施的,应当由开发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