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已修改开发区内的行政管理部门实行政务限时办理制度,对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的审批事项,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审批事项的,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但应当及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3月30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