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五章 科研与推广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推广植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应当事先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其具有适用性和安全性;未经试验、示范的不得推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