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重大生物灾害应急控制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控制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专用资金和物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调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的抗灾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物资消耗或者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