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重大农业、林业有害生物灾区和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疫区的划定及撤销,由市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