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已修改

将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