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修改将村民宅基地或者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