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供应计划编制每宗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