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用地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地籍调查,核实用地权属界限。对已核实权属界限的,可以按照地籍调查成果确定界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