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土地登记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土地登记以宗地为登记的基本单位。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