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本市土地权属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土地登记以宗地为登记的基本单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