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情节轻微或者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