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情节轻微或者主动改正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对不服从管理或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或者物品,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