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按照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和配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设施的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