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工程竣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保洁责任单位办理环境卫生保洁责任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