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铺设、维修道路或者进行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现场设置围挡,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齐;(二)排放泥浆不得污染道路;(三)及时清除余土和废弃物,恢复路面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