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铺设、维修道路或者进行地下管线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现场设置围挡,挖掘的渣土堆放整齐;

(二)排放泥浆不得污染道路;

(三)及时清除余土和废弃物,恢复路面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