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环境卫生保洁,由养护单位负责。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植树、剪枝等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日清除余土,及时清运枯树和残枝等杂物;

(二)花坛、绿地、树穴周边的土面应当低于边沿侧石;

(三)施肥、移种花草、松土、除草、浇水时不得污染道路。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