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夜景灯光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外檐再装修工程按照城市容貌标准或者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需要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把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列入设计方案,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列入工程总投资。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设计造价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