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主干道路、商业街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广场、绿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划及标准设置夜景灯光照明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