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