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三十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种子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种子法》规定的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实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