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未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责令改正,对责任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