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