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