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内各宗教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各项法律,向信教群众和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教育,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宗教政策和其他各项政策。

自治县内各宗教场所应由宗教团体、宗教职业人员和信教群众实行民主管理,要积极开展自养活动,减轻信教群众的负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参加社会公益事业,为自治县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做出有益贡献。

附 则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