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并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交纳管理费用。

各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在国家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以外收取费用,不得集资或者摊派。违反规定的,场内经营者有权拒绝。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