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矿产资源开采实行审批登记和采矿许可证制度。

市和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的权限,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