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车位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或业主大会同意。所得收益属业主共有,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