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多次催收无果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不得以停止供水、供电、供暖等方式催收物业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收取未经批准费用的,业主可以拒绝交纳相应费用。

地方法规 · 平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