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取得许可的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活动,接受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