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遇有抢险、救援、外事、突发公共事件和大型社会活动等特殊任务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执行有关应急措施和决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