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项目变更或者车辆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退出运营服务或者被依法确认不具备运营车辆所有权的,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退出运营服务的,市客运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驾驶员客运资格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