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二)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三)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