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二章 供电设施第七条已修改建设、交通、规划、国土房管、园林、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涉及供电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事先征求电力管理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