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修改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市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9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